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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三农”试点区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月25日发布通知称,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 “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8个省区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8个省区市分别为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

  通知列举,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包括农业贷款、林业贷款、畜牧业贷款、渔业贷款、农产品出口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农户医疗贷款等35项贷款业务。

  该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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