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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囤积哄抬物价将加重处罚


  从11月中旬开始,我国各级政府掀起了稳定物价的“政策风暴”。20日,国务院公布十六条稳定物价政策,按照“国十六条”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国务院。如今,物价调控政策贯彻落实的大限将至。近期,各地密集出台具体调控政策,力度为近年罕见。在前所未有的调控压力之下,堪称严厉的“稳价令”是否撼动了7月以来一路飞涨的中国农产品价格?国家是否会继续出台更加严厉的调控政策?我省在涨价大潮中又有什么举措出台?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修改。

  会议指出,最近,国务院出台了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若干政策措施,取得了初步的效果。这些措施主要是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着眼于发展生产、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针对当前价格秩序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依法严厉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有必要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修改后的规定草案将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作为惩处重点,加大了处罚力度。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山东应对

  鲜活农产品下月起免收通行费 山东多条措施稳定物价

  必要时可实行涨幅控制

  记者29日从省物价局了解到,为切实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省物价局下发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提出了多项具体的措施。通知要求,春节前和春节期间,我省各地原则上不得出台新的价格上调措施,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必要时要依法实行涨价幅度控制;并明确表示,将及时启动“双低”联动机制,凡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超过5%或全年累计超过5%的,要启动联动机制,安定困难群众生活。

  加强对粮油的价格监测预警

  加强对粮食、食用油、蔬菜等重要农副产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煤炭、柴油、石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对价格上涨较多的商品,要加大价格巡查力度,加大价格监测频率,搞好价格监测直报,开展专项调研分析;重要品种实行价格监测日报制度。

  下月起免收鲜活农产品通行费

  坚持扶限并举,保障重要商品生产供应。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绿色通道”价费政策,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及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全省各市要选择2-3家集贸市场和大型超市,立即组织对城乡集贸市场摊位费、卫生费、垃圾清扫费、占道经营费和农副产品超市进场费等进行调研,开展规范和降低此类相关收费的工作。

  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及时启动“双低”联动机制,安定困难群众生活。凡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超过5%或全年累计超过5%的,要启动联动机制,发放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或提高低保标准。同时,要认真调研将失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纳入联动机制的意见。要落实好对大中专院校食堂用水、用电价格与居民生活同价政策。

  搞好价格调节基金建设,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不断完善、规范征收、管理和使用行为;尚未建立的,要尽快依法建立;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流通、稳定市场价格、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重要作用,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

  春节前各地原则上不得再上调价格

  加大清费稳价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出台政府提价项目,努力减轻群众负担。着重对涉农、涉企、涉房及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进行清理,凡是未经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地方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标准偏高的要坚决予以降低;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管理,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完善变更手续,严禁“以证代文”。春节前和春节期间,各地原则上不得出台新的价格上调措施,确需调整的要报省物价局备案,并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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