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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深刻变革启示:尊重农民群众首创精神


  通过回顾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出一条主线,这就是:农村的经济活动逐步被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轨道,充分发挥市场在农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市场的竞争性,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

  积极推动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农村建立了人民政权,乡与行政村同为行政区划,都纳入国家政权体系,乡村政权并存。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首次明确规定,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1958年以后,在乡一级建立兼有国家行政管理和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双重职能的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1978年以后,随着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普遍实行,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逐渐解体。1982年修订的《宪法》恢复了乡镇政权建制,废除了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同时在村设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1986年,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重点解决恢复乡镇政府以后,乡镇设置过多过小的问题。在1985年全国10.5万个乡镇的基础上进行撤并,乡镇减少了近2万个。

  上世纪90年代初,为着力解决乡镇政企关系不顺、乡镇缺乏活力、县对乡统得过多等问题,全国部分省份选择一些县进行县乡综合改革试点,着力进行简政放权,理顺服务部门条块关系,加强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993年,我国从中央到乡镇又进行了一次党政机构改革,精简乡镇人员编制40%左右。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1999年开始的地方党政机构改革中,首次提出乡镇机构改革要与农村税费改革密切配合,强调了凡能下放给乡镇的县直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要坚决下放,并要完善乡镇政府功能、适度撤并乡镇、归并事业站所、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改革乡镇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办事机构等。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不失时机地实施城镇化战略,在政府引导下主要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设小城镇,努力实现城乡经济良性互动,帮助和促进符合小城镇经济社会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尽快形成。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进程的逐步加快,各地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前这项改革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并在不断深化。与此同时,各地还适应农村城镇化发展的大趋势,积极稳妥地进行撤乡并镇,逐步扩大乡镇规模,以增强其辐射带动作用。全国乡镇数量不断减少,从2002年到2008年,乡镇由39240个减少到34301个,平均每年减少823个。我国现有13872个乡、19234个镇、1097个民族乡、98个苏木,平均每个乡镇有2.3万人。

  温家宝总理指出:“农村改革三十年来,我们迈出了三大步。第一步主要是实行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第二步是实行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改革,主要是减免并最终取消农业税,使农民负担大为减轻。第三步是实行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主要是改革乡镇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基层政府对农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一精炼概括,简明而又具体地勾勒出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轮廓。

  坚持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

  从1978年来,中国农民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出了许多新鲜事物。我们党和国家顺应农民群众的愿望,积极加以引导,使其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许多地方为农民松绑放手,让农民去实践、去实验、去选择,只要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就支持推广、就总结完善。

  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党中央没有统一号令,没有时间规定,而是由实施责任制以后显示出来的优越性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所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在全国遍地开花。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不断总结完善,最终形成了现在这种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伟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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