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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深刻变革启示:尊重农民群众首创精神


《瞭望》文章:中国农村深刻变革的启示
  中央领导集体接力,把化解“三农”问题作为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文/翟安鱼

  中央就“三农”问题发出的第七个“一号文件”,一以贯之地体现了自改革开放以来决策层对“三农”问题的持续重视。

  中央领导集体接力,把化解“三农”问题作为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支农强农惠农力度,取得了农业持续增产,农村稳步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良好态势。尽管其间有小的波折,但从未由于“三农”因素而拖累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局。对一个拥有13亿人口、8亿农民的大国来说,取得这样的成就实属不易。

  这30余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不定期召开重要会议、下发文件、作出决定,这些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正确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对解决“三农”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从1982年~1986年,每年新年伊始,农村问题在中央文件中均列榜首,5个“中央一号”文件,就解决农村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成为名副其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的行动指南。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三农”问题的解决力度更是不断加大。从2004年~2010年,中央又连续下发了7个“一号文件”,形成了新时期加强“三农”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政策体系,构成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制度框架,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积极引导农民

  跨入市场经济的行列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入讨论了农业问题,同意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发到各省、区、市讨论和试行,并强调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这次全会闭幕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精神,从价格、税收、信贷和农副产品收购方面调整了农业政策,适当地放宽了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的限制。这些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已经否定了以往“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的错误观念,逐步萌发并承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萌芽。这些措施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得到比较迅速的恢复和发展,绝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有所增加,农村的形势越来越好。

  为了解决当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明确提出,“凡有利于鼓励生产者最大限度地关心集体生产,有利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增加商品的责任制形式,都是好的和可行的,都应加以支持,而不可拘泥于一种模式,搞一刀切”。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更为明确地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性作用。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经过五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经济开始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这种形势迫切要求疏通城乡流通渠道,为日益增多的农产品开拓市场;我国社会主义实行的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业的劳务活动完全由市场调节生产和交换。对此,党的十三大报告也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作出的科学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同时提出了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巩固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鼓励兼业经营,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

  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明确指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党的十四大更为鲜明地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都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过许多重大决定。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系统回顾总结了我国农村三十年改革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形势下做好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已经并将继续对社会主义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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