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这是诸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
五是救济缺乏得力措施。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以上种种原因,使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在争得土地权益时十分困难。
建议: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增强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农村妇女要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视性别差异,完善法律条文。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积极探索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权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有效方式。
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建议出台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的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
发挥乡镇政府的指导作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时,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提起确认之诉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村规民约的制定,乡镇政府不仅要在程序上给予指导,更要在内容上予以引导。在村规民约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前,必须审视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吻合,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目前只能以户籍作为依据。家庭成员个人在家庭承包中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份额应属于共同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家庭成员丧失资格时,妇女应当按照均等分原则享有土地承包权益。
司法机关应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作出统一规范。建议对涉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于案件审理。此外,在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具体分割上,法院要体现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
各级部门应积极介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涉及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因此,除了需要有效的司法救助之外,更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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