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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农村妇女的“奶酪”

网友投稿  2009-12-08  互联网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村坚持“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妇女一般都能分到与男子同等的土地,但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原来分到土地的妇女有的会失去土地,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迅速增值,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被侵害现象显得尤为突出。
        事例:
        武陟县西陶镇某村的张某出嫁后,户口迁出,其在娘家所分土地被收回,但张某婆家所在的村因未到分地年限(农村一般是3年或5年调整一次土地),张某就此失去了自己的土地。之后,张某与丈夫感情不和离婚。当张某回娘家居住时,她在娘家没有土地,在前夫家也没有土地。随后,张某到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张某将户口迁回娘家,到分地年限时由娘家所在村委会负责给张某分土地。
        在所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中,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维护是其中最为艰难的。应该说,张某经调解最终还是分到了自己的土地,而马村区待王街道某村村民杨某就没那么幸运了。
        杨某于2007年1月嫁到该区安阳城街道某村,但户口未迁出。2008年2月,杨某生育一子。2008年9月,杨某的娘家村进行土地调整时收回了杨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这时她在婆家也未分到土地。2009年1月,杨某与丈夫离婚后,带着孩子回到娘家。由于没有土地,相应地她和儿子在娘家村也得不到村民的福利待遇。此后,待王街道也调查了这件事,出具了意见处理书,要求杨某的娘家村委会重新召开群众代表会议,解决杨某的土地问题。可是,当该村召开30名群众代表举手表决时,有28名群众代表不同意给杨某分地。为此,杨某和儿子的土地至今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较多的表现在:
        1.部分农村妇女“农嫁农”出嫁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强行收回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导致一些妇女两头都没有承包到土地。
        2.少数离婚妇女,离婚、丧偶异地再婚妇女,她们在婚嫁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离婚后,如其将户口迁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即收回土地或被原夫家强行占有,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
        3.因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的妇女(如与军人结婚等),不能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侵害了农村妇女的社员权。
        4.有的男到女家落户,入赘丈夫及妇女本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或获得少量耕地,没有资格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权益。
        5.农村妇女外出就读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户口迁出后,土地即被原村收回,导致毕业后无工作期间成为无业游民。
        6.农民因土地被征收失去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时,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权益,使得这部分妇女不能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一些法律政策表面上看是中性的,但是由于立法者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
        二是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忽略了“依法”的限制。部分村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个别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三是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接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人群。
        四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这是诸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
        五是救济缺乏得力措施。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以上种种原因,使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在争得土地权益时十分困难。
        建议: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增强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农村妇女要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视性别差异,完善法律条文。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积极探索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权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有效方式。
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建议出台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的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
        发挥乡镇政府的指导作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时,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提起确认之诉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村规民约的制定,乡镇政府不仅要在程序上给予指导,更要在内容上予以引导。在村规民约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前,必须审视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吻合,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目前只能以户籍作为依据。家庭成员个人在家庭承包中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份额应属于共同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家庭成员丧失资格时,妇女应当按照均等分原则享有土地承包权益。
        司法机关应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作出统一规范。建议对涉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于案件审理。此外,在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具体分割上,法院要体现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
        各级部门应积极介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涉及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因此,除了需要有效的司法救助之外,更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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