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由此,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一个在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这是广西宾阳县芦圩镇的农民在拔秧苗(2007年7月19日摄)。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实施后,这里的农民种粮热情高涨,积极抢耕抢种。新华社发
以取消农业税为标志的“后农业税”时代变革,既涉及农村生产关系调整,也将触及农村上层建筑的革新
我国农业税作为最古老的税种天然地维持着政府、农民、市场间的关系,发挥着一种“自动调节器”的作用。取消农业税后,这一“链条”被中断,由相对“均衡”变为“不均衡”,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亟须正视和破解。
一是事权与财权极不匹配,农村综合改革难以启动。农业税(含特产税)是基层财政的重要财源,原定五年内取消的目标,却在短短的两年内实现,使得不少地方基层政府措手不及,‘小马拉大车”问题进一步凸显。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后,基层财政收入渠道变窄,收支矛盾加剧,尽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等各种方式尽力弥补,也只是勉强填补“吃饭财政”的缺口。另一方面,农村综合改革处于无法支付“改革成本”的窘境。为减少财政支出的压力,缓解取消农业税后的财政困境,具有取消农业税后配套性质的农村综合改革提上了日程。然而,本已是‘吃饭财政”的乡镇政府,根本无力支付“改革成本”,出现了农村综合改革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的尴尬局面。
二是乡镇政府职能转换迟缓,乡村治理陷入困境。取消农业税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和县乡的行为逻辑,县乡政府由取消农业税前的“收益最大化”转变为取消农业税后的“风险最小化”,主要表现便是乡村事务的“不作为”,阻碍了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一方面,农村基层干部由于没有了税收任务的压力,加之缺少必要的财力支撑,普遍存在消极等待的心理,为民谋“事”的热情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经济职能大于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这一运行机制尚未从根本上改变。寄希望于取消农业税而实现乡镇政府职能转向“公共化”倾向的设想,却在“财政困境”及‘不作为”的阻碍下难以实现。
三是公共产品供给阙如,农村公共事业令人忧虑。取消农业税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直延续着‘政府+农民”的模式,主要由国家税收,各种统筹提留以及土地承包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摊派、罚款,义务工和积累工等组成。取消农业税后,在公共财政背景下,政府成为了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尤其是基层政府承担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责任。然而,取消农业税加剧了基层财政的困难,乡镇政府在没有足够能力维持农村原有公共产品供给的情况下,面对不断加大的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更加力不从心。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又不可能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全部包揽下来,致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口不断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时,规定了“一事一议”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但因受农民素质有限、经济基础脆弱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基本是‘有事难议”、“无事可议”的窘境,农村公共事业“筹资”问题处于停滞状态。
四是农民负担由政府转向市场、显性转向隐性。农业税取消后,表面上看农民似乎没有了负担,然而政策运行多年来的实际情况却是,农民负担出现了由政府转向市场、显性转向隐性的现象。一方面,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价格的大幅上涨,直接导致了农民虽无税且增产却不增收的现象。另一方面,农民教育、医疗的重负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解决,取消农业税的成果很可能被完全吞噬、抵消。
五是土地纠纷增多,农村土地集中和流转处于“两难”境地。土地既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农民最重要和最可靠的生存保障,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取消农业税后,土地重新成为农户争夺的热点,农民对土地的态度实现了从“惜地”到‘弃地”再到“惜地”的回归。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及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种田的效益比以往有所提高,许多原来弃地的农户现在纷纷要地种粮,由此引发新一轮土地纠纷。同时,土地集中与流转也存在着矛盾,一方面适应生产力发展、科技进步,需要集中土地,另一方面因取消农业税、实行农村补贴的‘比较利益”加剧了土地流转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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