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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保障农村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


         当前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农村家庭暴力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问题。
         一 、家庭暴力己成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
         家庭暴力多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等。家庭暴力包括三种,一是暴力犯罪,二是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三是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值得关注的弱势群体中的农村妇女的合法利益保障,尤其是家庭暴力现象严重,婚姻纠纷占婚姻家庭纠纷的比例最大。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近1/4的农村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农村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现象的根源
         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男性公民中封建思想的余毒未除,“大丈夫、大男子主义”思想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越来越强。新旧两种思想的交汇必然带来磨擦和碰撞。在有夫妻矛盾纠纷的家庭中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现象,而且呈不断上升趋势。家庭暴力现象的增加,使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家庭纠纷出现新的变化和动向。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受教育平等权利城乡发展不平衡;
         (2)农村妇女参政的比例仍然偏低;
         (3)农村妇女就业的形势严峻,两性收入差距有夸大趋势;
         (4)社会丑恶现象死灰复燃,损害了农村妇女的健康。
         人们在对待农村妇女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认识上,走过很长时间的弯路。进入父系社会之后,农村妇女地位急剧衰落,“男外女内”的分工模式把妇女完全排除在社会生产之外,农村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被截然割裂开来。尤其应该指出的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确实为优秀妇女人才的脱颖而出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广阔平台,但也给那些素质偏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缺乏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的弱势妇女群体造成了很大的难题,使她们进取动力不足,不得不退出社会舞台去当全职的家庭妇女,有的人甚至发生生存危机。
         三、用法律援助解决农村妇女困难群体打官司难问题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援助的主体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应该是国家。事实上,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主体是以律师为主的法律工作者。我国与多数国家有所不同,法律服务队伍除律师以外,还有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因此,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主体就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体现。法律援助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解决他们在平等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 "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只有真正让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在法律服务方面遇到困难能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从而感受到社会正义及政府的关怀,实现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尊严,方能调动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性,加速中国法治化的进程,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学习,使平等、公正等法律观念深入人心,从而使法律援助事业得以长足发展。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从一开始就向人们展示出了光明、美好的发展前景。各级领导和各决策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为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奠定了成功的基础。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前景乐观。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为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将逐步形成,为广泛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提供了人员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框架初步形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步入健康轨道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将成为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将成为中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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