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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农村土地流转 规范在即


今年以来,全国掀起了整合土地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热朝。许多农民以转包、分包、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他们因此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偿到了诸多甜头。但在流转中亦出现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例如:有的流转不报告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有的只是口头协议便成;有的甚至导致耕地改变农业用途;有的价格不尽合理等等。这样会使管理失控,日后产生纠纷,失地农民生存困难留下了隐患,我们不可掉以轻心。为此,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辖区各农民农地流转合同。指导、引导农民正确行使农地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二.国家工商总局即将拟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当以《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农业部发布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依据,综合流转中的经验,将家庭承包的荒山、林地一并纳入流转内容,并拟制出长久和短期两种流转合同范本,以便流转双方参考使用。

  三.农地流转在五年以上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除强制规定不得改变耕地农业用途外,当事者双方可参照范本或协商条款签订。合同书不得少于五份,双方各持一份,送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地流转管理机构一份。

  四、县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当以扩大职能,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其具体为负责本辖区内农地流转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按林地、荒地、良田分类、参照各时期的价格因素,对流转收益进行评估,拟制出指导性价格,供流转双方参考。

  五、加大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由于经营权的流转,今后调剂土地也成为不可能。为使新增人口、缺地农民有生活保障,国家应当专门或在社会保险法中设立农民保险制度。

  六、县级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建立农地流转农民登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失地农民发布就业信息,培训农民再就业技术,指导农民就业。

  总之,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既给农民带来了商机,同时风险并存。各级政府当及时制定出较为规范的农地流转配套法规,使农地流转有序合法进行,确保农民利益得到保障。(雷波人民法院 赖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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