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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残标准需整合


        农药残留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污染物。农药残留标准是衡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依据,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常被发达国家作为重要的技术壁垒。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农残标准的研制步伐加快。目前,应进一步理清农残标准发展脉络和存在的问题,以促进我国农残标准水平的提高。
1 "入世"之初?无公害标准功不可没
自1977年我国发布第一项农残国标(GBn53-1977)到2001年加入WTO前,我国共发布农残标准34项,涉及79种农药,共有195个残留限量,标准覆盖肉、蛋、鱼和乳制品等4类动物产品和蔬菜、水果、原粮、加工粮、产糖禾本科、油料作物、烟草、茶叶等8大类植物产品。
  但由于当时影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的首要原因是农产品关税和补贴,标准与企业和贸易几乎没有直接关联,标准长期不受重视,存在的问题也未被发现。例如,限量标准与方法标准不配套,79种农药中近一半的农药缺少检验方法标准;标准零星、分散,使用不方便;农药种类与我国农业使用的不对称;残留限量的设置缺少风险评估的支撑等。直到2005年,这些农残标准才被修订替代,其中标龄最长的达25年,最短的也有8年。
  我国加入WTO后,技术壁垒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首先从农产品出口显露出来。为应对农残壁垒,国家质检总局于 2001年10月率先发布了以农药残留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2001)等8项“无公害”国家标准。不久,为支撑“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农业部又发布了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
  “无公害”国家标准和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的内容均由农药残留和重金属两部分组成,农药残留是主要内容。“无公害”国家标准的农残指标大部分来源于此前的农残国标中有检验方法标准的农残指标;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的农残指标是集合了农残国标中有检验方法且又在某种农作物上登记使用的农药。
  从指标来源看,无公害农残标准水平与农残国标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提高。然而,这些标准对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水平功不可没。无公害标准是我国“入世”前后为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最早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标准发布以后,据此开展的农产品检验检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市场准入、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活动迅速发展,直接促进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2 现行农残国标、行标虽渐趋完整但仍需整合以提升标准水平
2005年1月,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2763-2005)发布。该标准对我国历次发布的农残国家标准进行了整合和修订,替代了此前的34项农残国标,彻底改变了我国农残国标零星分散的局面。但该标准仍存在不足之处---
  限量标准与方法标准不配套。据统计,有三氟羧草醚、甲草胺、敌菌灵等20种农药没有给出检测方法,易导致检测方法多样性,影响到检验结果的判定。
  某些农药的检测限规定不够科学。例如规定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不得在该类食物中使用此种农药,该数值为检验方法的测定限"(详见该标准的4.100.5 和4.101.5)。因为方法的检测限是个动态值,对同一检测对象,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检测限,同一个检测方法也会随着技术进行而检测限发生变化,因此,应按照国际惯例对禁用农药设置为0.01毫克/千克。
  2007年、2008年,农业部分别发布"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行业标准98项、39项。行业标准对禁用限用农药制定残留限量,更符合我国农药使用的实际情况。
  因为尽管按照我国农药登记的要求,农药不得超出登记范围使用,但超出登记范围使用农药很普遍,所以,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威胁最大的是禁用限用农药,对此制定残留限量是关键。
  截至2008年10月,在我国现行有效的农残标准中,国家标准1项,规定了477个残留限量;农业行业标准140项,规定了162个残留限量。
  行业标准对国家标准具有较好的补充作用。但也存在不足,如标准零碎分散,往往是一个标准只对一种或一类产品制定一个残留限量。据统计,农业行标3次总共发布140项,其中的138项都是一项标准一个指标。这种方法既与国际农残标准不符,也不方便使用,而且导致标准研制资源的浪费。另外,农残行标与国标的某些指标有冲突,如GB2763-2005第4.101.5规定甲基对硫磷"不得在该类食物中使用此种农药,该数值为检验方法的测定限",而 NY1500.40.1-2008和NY1500.40.2-2008分别规定甲基对硫磷在水果和蔬菜中的残留限量均为0.02毫克/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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