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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应完善产地准出制




  本报讯 记者许琛报道:层出不穷的“瘦肉精”事件,引起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他们纷纷建议,农业部门应该把好源头关,完善生猪产地的准出制度,把“瘦肉精”检疫列入“检疫证明”的必检项目。

  “广州‘瘦肉精’事件轰动全国,但这些‘问题’猪大多来自外省,问题也首先出在产地。监管环节应该层层落实,但最应该加强的当是源头———生猪产地。”全国人大代表吴自祥认为,目前,各地的生猪在饲养时,是受产地农业部门监管的,只要使用“瘦肉精”被发现便会受到处罚。而生猪出售前的检疫措施却不完整,生猪出售的必备条件———“检疫证明”只涉及蓝耳病、口蹄疫等疫病,这无疑等于放任“瘦肉精猪”的流通。

  “‘瘦肉精’事件发生一个多月了,其实并非只是一个地区的事件,这在各省时有发生。国家农业部门应当认真思考,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吴自祥建议说,国家农业部应该完善“产地准出制度”,目前“瘦肉精”饲养如此猖獗,应当针对“瘦肉精”检疫设置更多的门槛,如把“瘦肉精”检疫列入“检疫证明” 的必检项目,强制要求没有“检疫证明”的猪不能进入流通环节。

  全国人大代表、海丰县海崇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蔡妈辉也是“养猪大户”,他建议,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对农户的饲料来源进行登记,农户每买一次饲料都要登记,并且加大对违法出售“瘦肉精”的饲料商处罚力度,这样农户也不敢随便购买含有“瘦肉精”的饲料。

  “本地猪易管,外地猪难管。这是全国各地都存在的问题。广东本省的猪从生产到屠宰,监管都算规范,但广东每天从外地进口的猪就占了全省供猪量的三分之二,因此必须建立跨省流通的生猪的追踪机制。”蔡妈辉补充说明:国家农业部门可以考虑出台措施,如在猪身上标注编号,各地对每头出口外省的猪都进行登记备案,一旦发生如“瘦肉精”之类事件,生猪产地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首先负责,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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