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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大有文章可做(下)




        实行“股田制”如果把握不好,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损害农民利益。目前,我国农业生产领域出现了强烈的城市资本“下农村”的冲动,有的地方政府用行政干预的办法促使农民将承包地作为“股份”交给这些“大户”搞“设施农业”,而股份收益的不稳定是天经地义的现象,农民的收益就没有保障了。在不少地方已经发生了一些农业资本家经营不善而逃跑的现象,而农民的土地经过所谓“设施农业”的折腾以后,农民再要恢复大田耕作就很难了。这种现象应引起决策者的高度关注。中国农村的“人地比例”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在三天两后晌就搞出像美国那样的“规模经营”来。规模经营的发展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实现逐步地去推动,而不要想着法子去驱赶农民离开自己的土地。我特别要说明,在农业领域,连西方国家也十分慎重地对待城市资本“下农村”搞农业雇佣劳动制度;他们把“耕者有其田”看作建立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原则。我们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那么着急地要让农民离开土地吗?

        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但这个规定是针对农村建设用地的,而不是鼓励在农业生产领域搞“股田制”。中央政府一贯提倡土地要适度流转,并强调农村家庭经营制度与土地流转并不矛盾;家庭经营制度越是稳定,土地流转才越会健康发展。

       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村集体还是农民?

        近几年,许多地方的农地流转是由村委会或基层政府组织的,有的地方收回了农民的承包地,由政府方面成立土地流转中心,将土地大面积转包给了所谓“大户”。当事人的理由一般是所谓规模经营,但背后的理由是“壮大集体经济”,解决集体兴办公共事业的财源问题。我很怀疑这个做法的普遍意义。
 
        一个村庄的领导当然要处理公共事务,并且要有资金做支撑。而且,普遍的经验证明,村庄的行政领导应该主要限于办理公共事务,即使要支持经济发展,也只是做好服务工作才对,最好不要直接兴办盈利性经济实体。也就是说,村庄的行政领导应该坚守“公共财政”的原则,应该“量出定入”。

        办理村庄公共事务依靠集中控制土地收取租金获得财源这个路径,也值得商榷。国家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免费”的,就是说,租金本来是农民的。另外可以考虑的办法是承包地还是归农民按户免费承包,公共开支直接从农民那里收取。这个办法使农民有了“纳税人”意识,也使干部会更注意自己肩上的责任,有利于形成成本低的监督机制。如果一种制度使监督机制运转的成本很高,这个制度就不会有长久生命力。

        当然,向农民收费办理公共事务也有一个成本问题,但从普遍经验看,这个成本是应该支付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做了新的解释。会议通过的《决定》指出,“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我理解,今后如果再讲“壮大集体经济”,应该是指大力发展农民的各类合作组织,至于村委会,主要做好自己的公共事务就行了。中央《决定》的意思是,土地承包制不仅要坚持,而且要承包到户并长久不变。任何组织最好不要借公共开支的理由把农民的地收回去自己按竞拍的办法搞短期承包。

        由农民承包土地并完全自主决定土地流转,完全不妨碍农业规模经营的形成,只是时间可能长一点。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流转的交易成本不会表现为那种由集体决定并操作流转的行政成本,也不发生农民对集体流转收益使用状况的监督要求,自然也不发生监督成本,所以,这种由农民自主决定流转的方式是一种能够降低社会成本的方式。从一些地方的经验看,这种方式完全能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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