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奶业协会获悉,1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与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液态奶的标识做出新规定。此举也表示,争论了三年多的“禁鲜令”终有最后明晰。
标“鲜”有明确定义
11月9日,两部委联合下发文件被传至中国奶业协会以及各地分会。《通知》细则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用复原乳做原料生产液态奶,要标注“复原乳”字样,而且要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也就是说,当企业的原料中不纯粹是新鲜奶源而使用了奶粉复原乳时,需要标识出具体使用了多少奶粉。
其次,《通知》第一次在标“鲜”问题上做出明确规定:以生鲜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处理的巴士杀菌乳标“鲜牛奶/乳”。以生鲜牛乳为原料,不添加辅料,经瞬时高温灭菌处理的超高温灭菌乳标“纯牛奶/乳”。
在实施时间上,两部委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巴氏杀菌乳和超高温灭菌乳包装上做出明确标识,在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分别标注“鲜牛奶/乳”和“纯牛奶/乳”。对部分企业原标签有库存的情况,《通知》规定,需要经申报核准后,适当延长原标签的使用期限,但原标签最后的使用截止日期也限于2008年10月31日。
中国奶业协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奶业协会理事长王丁棉表示,这一新标识规定已经和国际标准基本接轨。在所有液态奶产品中,目前国内市场的巴氏奶的比例仅占17%—18%,在国外大多产奶国家,巴氏奶所占的比例达到90%以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甚至可以达到99%。
“禁鲜令”失效
此次出台的液态奶新标识,也对争执了3年的“禁鲜令”做了一个了结。经过三次延期的“禁鲜令”,最终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5月,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家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指导其具体实施的《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规定,只有未经过加工及加热处理才能称为“鲜奶”,按此定义,以原奶为原料、采用巴式杀菌法、低温存放的巴氏奶不能称为“鲜奶”。
“禁鲜令”本该于2005年10月1日全面执行,但是由于遭到“巴氏奶阵营”的反对,一度延期到去年6月1日,随后又延期至11月1日,最后又延期到今年1月1日。在这场被称为“中国奶业最大争论”之中,伊 利、蒙牛等乳制品巨头,主打的常温奶不受冷链条件限制、方便饮用和口味多样等特点,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被称为赞成“禁鲜令”的“常温奶阵营”。而主产巴氏奶的上海光明和北京三元等,则被认为是“巴氏奶”阵营。
由于“禁鲜”不允许巴氏鲜奶称“鲜”。此外,对于“鲜”的界定不清楚,也造成不少厂家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从国外进口的奶粉搀兑,造成我国每年都从国外大量进口奶粉,从而打击了奶农的养殖积极性。王丁棉表示,此次新标识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之前宣扬“禁鲜”的《指南》相关条款自然宣告无效。
记者联系多家乳品企业,均表示由于周末原因尚不知道该新规定。蒙牛集团新闻发言人赵远花表示,国家有什么样的法律和规定都会严格执行,蒙牛也有自己的巴氏奶产品,不存在支持与反对“禁鲜”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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