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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及税款


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及税款江夏某办事处书记被判刑    农村新报讯 案件回放:2010年,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党委第一书记翁祖清在一个开发项目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中,违反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及不应当返还的税款共计10066.31万元返还给某公司,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经查证,翁祖清还多次收受这家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所送贿赂,共计9万元。
    日前,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翁祖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翁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另外,翁祖清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执纪者说法: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27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武汉市纪委执纪人员指出,翁祖清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理应受到严惩。
    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讯员陶涛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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