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立法保护湖泊水域划定湖泊保护区 逐步退垸还湖 农村新报讯(记者肖敏、通讯员朱博、实习生周叶美)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园、围湖造田等行为,已经被围垦或筑坝拦汊的,应逐步退垸(田、渔)还湖。7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泊保护范围实施湖泊保护,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外延至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定。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
在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提出,应当在湖泊水域推行人放天养,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富营养化控制,禁止围栏、围网(箱)、投肥(粪、饵)养殖、珍珠养殖;禁止将湖泊水域承包给经营者养殖。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湖泊内畜禽饲养区域,根据不同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范围。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实施畜禽养殖,违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3万至10万元罚款。
对具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梁子湖、花马湖,《条例》规定,应当采取扩大畜禽禁养范围、扩大山体保护区域、限制工业发展等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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