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保障桑蚕种质量安全,促进蚕桑产业健康发展,今年1月~3月,农业农村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按照“双随机”原则,对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进行了质量抽查。共抽取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13家原种场生产的原种27批次;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13个省(区、市)的28个蚕种冷库中冷藏的64家蚕种场生产的一代杂交种130批次。抽查样品涉及的原种及一代杂交种品种,基本涵盖了主产区的主推品种。
检验结果显示,抽查的27批次原种中,26批次为合格蚕种,1批次实用孵化率小于92%,为不合格蚕种。不合格批次为:浙江省桐乡市蚕业有限公司繁育的“秋丰N”,实用孵化率为90.11%。抽查100批次散卵种和30批次平附种,共计130批次。其中,125批次合格,5批次不合格。抽检的130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外观包装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平均良卵率为99.36%;平均实用孵化率为98.60%,全部合格;随机抽取38批次散卵种进行杂交率检验,平均杂交率为98.57%。对130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全部进行了微粒子病卵率检验,合格率为98.46%。
农业农村部要求妥善处理问题蚕种。采取适当方式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蚕种场及企业,督促及时整改。对不合格的蚕种,禁止出库销售。带毒合格的蚕种生产单位,要制定微粒子病防控具体措施。加强蚕种指导服务。组织专家制定完善蚕种生产技术规程,开展技术培训,指导蚕种生产单位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健全全程质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蚕种质量。加强蚕种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杜绝不合格蚕种及未附具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的蚕种进入生产环节,维护农民利益、保障蚕业安全。 徐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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