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 余湛奕 郭金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审议《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草案删除农业法中有关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提供有偿服务的规定,扩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范围。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 确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动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为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 村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议,扩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范围,删除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提供有偿服务的规定。
草案修改农业法相关条款规定: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此外,草案还指出,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其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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