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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新农合与居民医保合二为一


本刊讯 记者李思娴 通讯员蒋林昆报道 记者从安宁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会上获悉,明年起,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二为一,实现“同城同保”。

安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及其 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持有《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及其子女。安宁符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近20万人。目前,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缴费工作已开始,缴费时间为每月1日至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截止时间为12月25日。

参加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为人均306元每年,其中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50元,中央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156元,省、 市、县财政共补助100元。安宁市户籍的城乡低保、特困和重度残疾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参保;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 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其个人缴费部分由人口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补助;农村60岁以上党员参保的,由组织部全额代缴;在校、在园的学生儿 童由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参保。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居住在城镇的居民,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居住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居住在农村的居民,由各街道办组织,以村委会或村小组为单位整体办理参保缴费。

住院医疗待遇方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门诊医疗费待遇方面,一是参保人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 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需住院治疗)、癫痫8种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按住院费用进行结算;二是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 及其诊疗费,统筹基金报销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三是参保人在门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或实行门诊手术治疗的手术当次门诊医疗 费,按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符合计生政策规定分娩的城乡居民,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定额补贴方式进行报销。

实现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同城同保”的同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均比以前提高。

城镇居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6万元;门诊统筹医疗费报销,由原来20%提高到50%,且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

农村居民医疗费报销范围扩大,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由原来的合目录扩大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三级医疗机构35% 至45%、二级医疗机构65%至75%、一级医疗机构70%至80%,分别提高到60%、75%和85%,平均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3%(包括省、市医疗机 构)提高到居民的69%,提高近16个百分点;8种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可以按住院进行结算;门诊统筹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至30%,提高到 50%,支付限额由200元提高到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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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1/2012-10-29/153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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