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笔者从南部县政府办公室获悉,该县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明确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救。
南部县此次明确:实施城乡救助的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重症病人、特殊疾病的慢性病人、重残病人等。
“在救助方式上,我们坚持‘救急、救难、公平、便捷’的基本原则,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三无人员’、重病重残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针对不同对象出台不同的救助标准和办法,实施不同的救助比例和额度。”据南部县民政局负责人介绍。
城市低保对象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医保报销补偿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民政所申请救助。
而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医疗救助与合补偿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农村低保对象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合报账补偿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民政所申请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合报账补偿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民政所申请救助。
城乡特困对象的大病救助是对城乡特困居民因患恶性肿瘤类、心脏病类、白血病、晚期糖尿病、肝硬化、脑血管意外、尿毒症、麻疯病、结核病、艾滋病、意外肢体重伤残等实施的大病救助。
在乡镇、街道办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门诊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敬老院统筹安排用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门诊开支。
城市低保对象、在县外就医的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患大病的城乡特困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是在出院后30日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民政所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有效住院发票、出院证明复印件、城镇医保或合签章的报账审核表复印件后经审批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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