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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困难居民患大病 最高可获得10万年度补助


7种大病 可获最高10万元救助

福州新闻网讯记者24日从市政府获悉,从明年元旦起,我市城乡困难居民如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等7种重特大疾病,将按照自付比例获得大额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可获10万元补偿。

7类对象可获救助

为 了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市红十字会与市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试行办法》,对 患有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7种重特大疾病的困难患者予以大额补偿。

本试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对象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血友病门诊对症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 疗费用(含抢救中使用无法替代的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由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医疗救助支付或补助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将予以救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社会医疗救助指民政部门给予的医疗救助、省红十字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

在省级“大病救助基金”救助后,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3万元(含3万元)之 间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万元(不含3 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补偿。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 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救助。

每年申请一次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的计算时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申请一次救助。

申请资料

身份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家庭困难情况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 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提供由残 联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的 证明。

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证明。1.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凭相关收费单 据;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到合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由合或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信息证明;未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申请人, 应提供相应未参保证明;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已经得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的,由民政部门提供救助证明。2.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1)疾病诊断 书、出院小结。(2)住院收费单据(即发票)原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收费单据或原件存档证明。(3)住院费用 总清单。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住院长、短期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4)抢救时无法替代的医保目录外药品清单及抢救证明。

开设银行卡或存折。受助对象本人姓名的银行卡或存折(含账户名、开户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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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1/2011-11-25/151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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