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10日从(河北)省医改办获悉,从本月开始,我省城乡居民到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最高收10元。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我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试行期一年。即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标准10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为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我省明确规定,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合支付范围。新调整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已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据介绍,一般诊疗费从2011年各级政府新增城镇居民医保和合资金中按每人每年16元的标准提取,由财政部门根据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按照“总额控制、按季预拨、半年清理、年终结算”的办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城镇居民医保和合基金当中集中支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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