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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重大疾病治疗方案:定额付费 定点治疗


新报讯(记者 段丽萍 通讯员 王瑞芳) 自治区卫生厅日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选择病程长、危害程度深,治疗费用高,容易导致贫困的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和布鲁氏杆菌病,联合自治区民政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重性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试行)》,通过实施临床路径管理,锁定费用,按病种付费,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就医负担。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由合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与患者个人合理分担,自治区通过提高合补偿水平和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减轻农牧民负担。为确保治疗质量,自治区卫生厅选择服务能力强、诊治条件好、费用低的二、三级医院作为定点救治医院,实行门诊或住院治疗。

其中,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需长期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自治区、盟市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为定点救治医疗院。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采取按床日定额付费的方式予以补偿,患者每日自付10元。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不含自付部分)为:45天以内,每天190元;46天~90天,每天170元;91天~出院,每天110元。

终末期肾病治疗,由自治区、各盟市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条件和技术能力的二级以上医院承担。血液透析(一般每周每人不超过3次),腹膜透析(一般每日透析液不超过4袋)。患者在二级医院救治每月自付100元,在三级医院救治每月自付150元。定额付费标准为:每月5000元。

耐多药结核病由自治区、盟市级传染病专科医院承担救治任务,患者每月自付100元,定额付费标准为:每月1500(不含自付部分)元。

布鲁氏杆菌病,各盟市均有定点救治机构,急性期和慢性期治疗均按住院政策补偿。合承担80%,其余20%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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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1/2011-09-08/150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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