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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提高财政补贴比例 完善居民养老保险


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根据省政府相关意见精神,结合嵊州实际,我市近日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比例

  对选择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左右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人,适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选择1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及按平均缴费额折算的,财政补贴标准不变。

  从2011年1月起,选择1000元档或2000元档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8%提高到25%。对2011年度已按1000元档或 2000元档标准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待遇的,财政按新的补贴标准对其缴费予以补差补贴,补贴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养老待遇重新计发。对2011年已按100元档至500元档标准一次性缴费(含享受待遇人员)的,允许参保人员在2011年11月30日前选择由低档调至高档,并补缴缴费差额,逾期不再办理;调至 1000元档或2000元档缴费标准的,财政按新的补贴标准对其缴费予以补差补贴,补贴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已享受人员养老待遇从调档补差额到账后的次月起重新计发。

  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至89周岁人员,由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统一提高到80元 /人。对2009年12月31日前拥有嵊州市户籍(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所有人员,再发放每月20元/人的城乡居民养老补贴。

  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档次

  为进一步体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长缴多得的原则,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6年及以上的养老待遇享受人员,缴费年限养老金重新计发。

  对2009年12月31日前、按原《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嵊政〔2008〕60号)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按一次性补缴年限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嵊政〔2009〕90号文件规定执行。

  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对年满80周岁的、在我市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高龄老人,从2011年4月1日起,发放每月30元的高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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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1/2011-08-15/150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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