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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普惠城乡居民


    记者昨天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宁夏将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新的待遇标准从9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今年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同时,自治区民政部门对特困人员个人缴费参保也适当提高了资助标准,具体为:对按照第一档次参保缴费的农村低保对象、城镇未成年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资助34 元,对农村五保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资助40元。对按照第二档参保缴费的城乡成年特困人员每人每年资助42元。

    在个人缴费标准方面,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要求,在提高财政补助的同时,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不低于50 元。宁夏将2012年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按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元、10元和20元,即:40元、170元和300元。2013年一档个人缴费提高到50元,二档、三档个人缴费不变。

    在住院保障方面,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各档次提高5%、二级医疗机构各档次提高 10%、一级医疗机构各档次提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二档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三档由12万元提高到14万元。住院起付标准提高50元。调整后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基本达到70%,山区一级医疗机构最高已达95%,一档全区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统一为85%。为确保各市政策平稳过渡,基金收支平衡不出险,规定各市结合实际,可在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将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浮动5%-10%,住院起付标准可以适当调整。

    对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方面,在去年青铜峡和隆德两市县开展城乡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的基础上,从今年起在全区范围内推开。根据医疗救治能力,确定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含宁医附院心脑血管病医院)两家医疗机构作为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对2类 6个病种确定了最高限价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明显提高补偿比例。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确定病种限定费用的70%进行补偿,报销比例提高了近20%;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按照病种限定费用的20%进行补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6个病种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确定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临床操作流程,努力提升儿童重大疾病的救治水平和救治率,有效控制诊疗费用。

    另外,在石嘴山市、固原市去年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基础上,银川、吴忠、中卫三市将于今年9月正式启动,从而实现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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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1/2011-08-02/150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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