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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等政策


  8月1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夏将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政策,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提高相关补助标准。

  据了解,今年宁夏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自治区民政对特困人员个人缴费参保也适当提高了资助标准。在提高财政补助的同时,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不低于50元,困难地区可以两年内到位。考虑到宁夏城乡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将2012年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按一、二、三档分别增加到40元、170元和300元。2013年一档个人缴费提高到50元,二档、三档个人缴费不变。

  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各档次提高5%、二级医疗机构各档次提高10%、一级医疗机构各档次提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二档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三档由12万元提高到14万元。住院起付标准提高50元。各市结合实际可在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将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浮动5-10%,住院起付标准可以适当调整。

  2011年起,全区开展城乡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根据医疗救治能力,确定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含宁医附院心脑血管病医院)2家医疗机构作为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对2类6个病种确定了最高限价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明显提高补偿比例。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确定病种限定费用的70%进行补偿,报销比例提高了近20%;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按照病种限定费用的20%进行补偿。

  据悉,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待遇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银川、吴忠、中卫三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二档缴费对应的医疗待遇水平进行调整。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甲类药品(包括基本药物)费用、诊疗项目和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0元提高到260元。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提高了15%;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医的,报销比例为60%,提高了20%。新增对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县(市),可将普通门诊统筹扩大到县级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0%。

  宁夏还统一了门诊大病最低保障范围,首批下发13个病种及诊断标准,要求全区各地于年底前全部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各地还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病种范围。另外,提高了城乡居民门诊大病待遇标准,按照一、二、三档,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各提高5%,分别提高到 40%、50%、5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2000提高到15000元。同时明确对于部分重病,门诊大病报销比例可以再提高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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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1/2011-08-02/150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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