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区扩围后,我市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积极推进医改各项改革工作,打破城乡居民身份界限,实现人人平等享受医疗保险。从本月起,我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和补偿标准,参保的城乡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今年6月我市出台了《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根据《办法》,参保人应当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每人每年3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元,参保人可自由选择一个档次进行缴费。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的参保人,其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由政府和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按二档的标准全额资助。市、区(县)政府在参保人缴纳保险费和国家、省给予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按不低于省、市规定的标准给予参保人定额补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设立家庭病床、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至3.6万元为止,超过3.6万元至年度医保待遇最高限额之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承办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支付。已经缴纳2011年度合参合费用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原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据悉,今年来,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得到巩固发展,受益群众明显增多。截止今年5月底,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95.8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43.2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52.6万人。居民参保人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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