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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养老金拟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本报讯 昨日,人社部全文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开征意见。该规定为《社会保险法》实施的配套文件,草案将于7月1日与《社会保险法》同步实施。

  草案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在不同地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计算。

  草案明确,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要点

  养老险缴费不足15年 可有三种选择

  草案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待遇上,给出了三种选择:

  其一,可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其二,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三,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未通过试用期 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草案中还明确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六种情况。

  六种情况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等情形均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保险 按日加收滞纳金

  草案还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规定。

  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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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1/2011-05-13/149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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