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与因病致贫问题,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日前出台,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高低实行分类救助,年救助封顶线8000元,特殊情况经批准,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为海口市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
本报记者 谢大强
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费用;器官移植的费用;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酗酒赌博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整形、矫形、增高、减肥、保健、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情形。
医疗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居家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五种。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各区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设立济困门诊和济困病房。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到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就诊时,应适当减免挂号、诊断、治疗、检查、床位、手术、药品等费用。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取消其不少于3年的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资助的救助对象是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由镇政府(街道办)提供救助名单,所需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账户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
门诊医疗救助:
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总额确定门诊救助金额,再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情况确定核发救助金。年度个人门诊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
居家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或委托人持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市以上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向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在村(社区)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住院医疗救助:
住院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住院押金,出院实行一站式费用结算。出院后凭相关证件在相应的窗口报销后,直接在医疗救助窗口办理医疗救助,该窗口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给予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
由本人或委托人持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市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医保或合报销凭证等材料,向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3个工作日内派人对医疗救助材料进行调查,提出初审和审核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上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后,由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发放医疗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