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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出台


合新规出台,哈尔滨市农村居民参合权受保障

2011年3月17日,《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近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是我市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的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和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制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凡农村居民均可参加合

为了切实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买药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办法》规定,凡本市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合。居住本市的其他省、市农村居民,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合。

《办法》同时规定,参加合的农村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重复参加合。

——参合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建立在自愿共济基础上的医疗保障制度,强调的是农村居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为了提高农村居民参加合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参加合费用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筹资标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参加合缴费实行按年度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纳下一年度参加合费用时间。

——明确了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要求

为了引导参加合的农村居民小病到小医院,大病去大医院就医,缓解大医院看病的压力,也减少参加合农村居民的经济压力,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法》规定了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起付线标准。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符合政策性报销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金支付比例报销。

——最高支付限额为年人均纯收入6倍以上

《办法》规定,参加合的农村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费用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应当达到上一年度本统筹地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按照最高支付限额报销后,农村居民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且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

——报销程序较为便捷

《办法》规定,参加合农村居民在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自治疗终结出院时办理报销手续,领取报销补偿款。

参加合农村居民在其他省、市或在未实行即时结报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合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提交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销补偿手续。

——参合手续可在当地办理

《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财政所缴纳家庭成员参加合的费用。

参加合的农村居民,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办理参加合证(卡),持证(卡)就医和享受合待遇。

此外,考虑到农村弱势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办法》还规定,政府对贫困人员参加合应给予资助。各统筹地区在报销政策上应当给与弱势群体一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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