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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流动就业人员可跨险种转医保 3种保险都可选


  重庆市率先建成流动就业人员省级范围内跨医疗保险统筹区

  今后,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三种保险之间可以顺畅接续了。近日,市人社局出台《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就统筹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进行规定。

  这也意味着,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建成流动就业人员省级范围内跨医疗保险统筹区,实现跨险种转移接续。

  三种保险都可选择

  《办法》规定,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就业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对于城镇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按比例折算缴费年限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参保人员在市内跨地区和跨险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时,原实际缴费年限要进行累加计算,但重复缴费部分不重复计算。

  若职工医保进行转移,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在接收地继续有效。

  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时间,则按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而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时间,按50%的比例折算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12.5%的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转续期3个月内可享医保待遇

  据介绍,我市在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了流动就业人员的难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即可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

  如果在办理转移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该怎么办?

  “3个月内正常转移接续,并足额补缴费用的,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支付。”市人社局明确答复,超过3个月的,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补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转入地中断缴费有关规定执行。

  一旦流动就业人员参保关系转移成功,将不再享受原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也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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