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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预拨16.94 亿元资金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部门已于近日预拨了2010年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资金16.94 亿元,标志山东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进入兑付阶段。

  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批复各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并与各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书》。纳入化解范围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余额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审核锁定的数额为准。在时间安排上,为保证各市县债务化解工作在2011年12 月底之前通过上级考核验收,原则上各市、县(市、区)要在2011年8月底之前完成全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兑付工作。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市、县(市、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对弄虚作假、 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级化债奖励资金的,除追回奖补资金外,还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正式批复我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后,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立即对作好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深入开展,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山东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做出了详细规定。按照要求,各地在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过程中,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将有利于减轻基层和学校的债务负担,解除基层政府和学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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