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省人社厅获悉,今后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衔接以及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将更加顺畅,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医保覆盖面,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利益。
省人社厅已向各级人社局、卫生局和财政局转发国家《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统筹地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合并计算。城镇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应与养老保险关系同步转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转入地规定的,与转入地退休人员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暂行办法》“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已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具备相应缴费能力的,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合、后又参加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流动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合经办机构,可以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来或其本人携带的参保凭证,按照当地规定为其办理运行年度中退出合手续,退保人不再享受合待遇。
对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流动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合经办机构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发来或其本人携带的参保凭证,按照当地规定为其办理运行年度中参加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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