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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的规定,为保障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规范民办高校退学退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高校通过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招收的学生,查实后由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并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

  (一)民办高校通过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招收的学生,凭学生提出的书面退学申请和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查实后由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并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

  (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被学校招生人员或社会非法中介机构,以“统招”或入学后可代转为“统招”等名义欺诈入学,凭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书和书面控告,查实后由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并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

  (三)教育行政部门接举报查实认定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招收的学生,责成学校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各学校应开设退学退费窗口,简化手续,学生可自愿办理退学退费。

  第三条民办高校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如有以下情况,可以提出申请退学、退费。

  (一)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申请退学。

  (二)学生因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三)学生因家庭发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的,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证明和本人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四)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被其它高校统招录取,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统招录取通知书申请退学。

  第四条学生提交退学退费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民办高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如挽留学生就读,要向学生说明理由,并征得学生书面同意,方可留校继续就读,否则必须在学生提交退学退费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退费。

  第五条民办高校办理学生退学退费,凡属本文第三条情况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或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并对代收代支费用进行清算,对未发生的代收费用全额退还,对已使用的代收代支费用,剩余部分予以退还。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如符合以上情况,学校不能及时给予办理退费手续,教育行政部门从收取的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中支付。

  第六条各民办高校必须从维护稳定的高度,诚信办学、和谐办学,规范招生行为和退学退费办法。各校要建立学生利益表达和调解处理机制,在学校行政办公场所设立学生信访接待处,设立退学退费窗口,指定专门人员按规定及时接访和办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学校稳定。

  第七条本通知所称民办高校是指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江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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