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有补助了。近日,湖南省卫生厅下发《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有湖南户籍、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助产机构分娩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可以获得补助。
指导方案规定,县、乡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住院分娩平产、剖宫产限额付费包干制。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单胎平产限价850元,双胎增加150元;剖宫产限价2500元。乡镇卫生院单胎平产限价600元;中心卫生院剖宫产限价2000元,双胎增加150元。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基本护理、常规检查、接产服务和基本用药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补助标准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3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者,每例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300元后,其余部分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住院补助。
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平产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55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者,每例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后,其余部分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住院补助。
县、乡医疗机构按照《湖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的有关规定接诊的贫困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患者,除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按住院标准补助外,由市州、县市区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贫困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患者由市州、县市区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在外地和省、市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凭有效医药费用发票,参照县、乡医疗保健机构标准补助。
农村孕产妇持本人户口本原件、合作医疗证原件(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证件除外),自主选择省内住院分娩补助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
属基本服务项目之内的平产分娩,产妇住院不交基本服务项目的费用;属剖宫产术或产科并发症的,定点助产机构一次算清,本人只交自付部分。在县域外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先由本人垫付相关费用,分娩后6个月内凭有关凭证(结算发票、出院证明、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办理报销手续。未达到本地补助标准的,据实给予补助;超过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补助。超出限价基本服务项目范围的,各定点助产机构须履行告知义务,供孕产妇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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