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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取得蓬勃发展


        新华网北京5月15日电(记者李菲、周婷玉)民族医疗事业是我国民族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历史上为各族人民的生存繁衍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

        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多年来,党和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的政策措施,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在民族地区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服务体系方面,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现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四配套,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防控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重点扶持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体的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在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中,加强对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的支援力度。

        同时,巩固和完善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财政补助标准方面给予照顾,完善补偿方案,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为降低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发生,各地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工作,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大力推进改圈、改厕、改厨,加大改灶、改水力度,完善人居环境。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特别是内蒙古、西藏、宁夏、新疆等少数民族集居地区切实落实民族地区卫生优惠扶持政策,在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农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保护和抢救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倾斜和照顾,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民族医药”成为当地患者诊疗首选

        民族医药以其鲜明的特色和相对低廉的服务价格,受到了民族地区广大群众的欢迎。近年来,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民族医药工作力度,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扶持民族医药发展的法规、规划和政策措施。

        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藏、蒙、维、傣、壮、朝、苗、瑶、回、彝、土家、布依、侗、哈萨克、羌共15个民族设有本民族医药的医院,共196所,床位7856张,总诊疗人次为464万人次,出院人数12万余人。目前,在民族地区,大多数中医院、乡镇卫生院和部分综合医院都设立了民族医科,涵盖了18种民族医。民族地区绝大多数的村卫生室和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能够提供民族医药服务。

        “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民族医医院的人均诊疗费用相当于中医医院的1/2,综合医院的1/3。一些民族医专科(专病)已经成为当地患者诊疗某些疾病的首选。”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说。

        民族医药工作者素质取得较大提高

        目前,全国共有9所教育机构开展了藏、蒙、维、傣、朝、壮、苗等民族医药专业教育,全国民族医药院校在校生约1.6万人,毕业生6215人。云南、广西、贵州等地的中医学院先后设立了中医学本科专业傣医、壮医、苗药等专业方向。不少民族医药院校与高等中医药院校合作,联合培养民族医药人才。逐步设立了民族医药研究生学位,内蒙古医学院中蒙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蒙医药学院等被教育部批准为民族医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截止到2006年已有在校研究生47人。民族医药学科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

        据了解,全国目前共有14所教育机构开展了藏、蒙、维、傣、朝、壮、苗等民族医药专业和中医专业民族医药方向教育,在校生约1.7万人。藏医、蒙医均开展了博士、硕士学位教育。目前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民族医药重点学科4个,部分省区市也确立了一批省级民族医药重点学科。藏、蒙、维、傣四种民族医已经开展了医师资格考试,全国民族医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总数为6337人,比1995年增长了2.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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