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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调整


  宁海新闻网讯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中,对我县原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部分内容作了调整,主要是参保金额、补偿标准和受惠力度均有了进一步提高。

  从2008年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金额每人每年从原来的93元,提高到了160元,其中大病统筹资金年人均筹资140元,医疗服务资金年人均筹资15元,大病统筹二次补偿资金年人均筹资5元。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政府的财政补助(包括市、县、镇乡街道三级财政,下同)也相应作了调整,对参保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10元,农民个人出资50元。对低保、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予以全部登记参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列入市经济欠发达镇乡的参保农民,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此次调整农保筹资标准,主要是为了提高补偿标准和受惠力度。从2008年起,取消分级累进补偿办法,实行农民住院有效费用起付线制度和补偿封顶线制度,参保年度起付线以内(含起付线)的住院有效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起付线以上部分的住院有效费用,按下列标准补偿:县内镇乡定点医疗机构补偿65%,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45%,县外定点医疗机构补偿3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封顶线为3万元,包括特殊病种年度门诊补偿费用在内。特殊病种补偿水平有了提高,脑卒中、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四种特殊病种的年度门诊有效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按40%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小病的受惠力度也进一步加大,门诊报销比例为门诊有效费用的25%,中草药报销比例为35%,每人每年最高报销封顶线为500元。(记者  林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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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1/2007-11-07/143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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