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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出台《意见》 农民工将与就业地城镇居民享同城待遇


  本报讯 (记者 王宝珠)从省政府新闻办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今后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就业 地学习、工作、生活将同等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社会公共有效服务,逐步将各项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与户口性质脱钩,使农民工与就业地城镇居民享受同城待 遇。

  据了解,《意见》明确规定,为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基本公共有效服务,逐步将各项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与户口性质脱钩,使农民工与就业地城镇居民享受同城待遇。

  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意见》还提出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重点,将符合条件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完善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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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0/2013-09-17/133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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