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日报2013年3月27日报道,日前,记者从吉林省社会保险局了解到,吉林省城镇就业的农村居民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据了解,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向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据了解,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政策规定,凡具有农村户籍,在我省城镇居住,从事个体经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年龄超过16周岁的均可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向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参保人员应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以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待遇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不得终止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异地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前死亡的,个人缴费部分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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