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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也享就业服务


  扬州网讯 昨天下午,市政府法制办就《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草案)》举行听证会。据了解,此次《办法(草案)》与过去的管理办法相比变化较大,不仅管理范围扩大,同时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消除“空挂名”等提出明确规定。

  不再局限于城镇户口

  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中,管理对象只局限于扬州市区,但是《办法(草案)》指出,凡具有扬州市常住户口,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是残疾人就业管理的对象。这意味 着就业管理的触角延伸到高邮、宝应、仪征等各个城乡的家庭中。

  同时,在本行政区划内就业的农民工随迁子女系残疾人的,也有可能被纳入残疾人就业管理范围。

  自主择业、创业优惠多

  以往的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只规定了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两种模式,《办法(草案)》增加了自主择业的内容,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优惠政策。

  比如:残疾人创业扶持基金将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为残疾人提供小额贷款,给予贴息、担保等优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小额 贷款担保资金;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减免税费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 性收费;初次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残疾职工不得空挂名

  目前,有些福利企业存在残疾职工只挂名不上岗、在岗率不足、轻度残疾替代重度残疾上岗、在岗残疾人不在民政部门登记名册内等情形,少数残疾人挂靠福利企业,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和生活费用,也甘于挂名不上岗。

  对此,《办法(草案)》明确规定,残疾职工不得在一个或者数个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已经退休、退职或者不在岗的残疾人,不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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