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指社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是已经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精神之一。
如今,依据《社保法》精神,沈阳市对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参加医疗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8月11日,记者了解到,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此前,沈阳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都是按照 《沈阳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自7月1日起,《沈阳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施办法》废止。旧办法规定,“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年限,不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新规实施,意味着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只要缴纳基本医保费,就可记入缴费年限。
此外,新规明确指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将按照用人单位方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够也可享医保
《社保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在沈阳,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是25年,可到了退休时,缴费年限仍不足25年,怎么办?对此,沈阳新规定首次予以明确: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规定年限后,自次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已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其退休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需要一次性缴足。
单位未按时缴纳医保费加收滞纳金
沈阳市最新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医保登记怎么办?新规明确指出,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由沈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011年6月30日之前,以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2011年7月1日后,补缴最低缴费基数为欠费当期执行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已参保但欠费的用人单位按核定基数进行补缴。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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