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1年7月1日起,在辽宁省范围内将实行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过去使用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将退出历史舞台。
四类人群须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据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四类人群须办理登记证,即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登记失业的劳动者、新就业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的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由劳动者本人申领。
据介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就业援助对象、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审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用工手续和参保手续、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宜时,都会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另外,《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携带登记证等材料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本省城镇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登记证;由就业转失业的本省城镇劳动者,在常住地登记;本省农村或者非本省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 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0/2011-06-02/1245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