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起,沈阳市参加城镇医保的参保者,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用个人垫付;农民工参加居民医保,不再受户籍限制
从明年起,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拖欠医保费,需要缴纳滞纳金;参加城镇医保的参保者,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用个人垫付;农民工参加居民医保,不再受户籍限制。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合明年7月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对2011年医疗保险政策和经办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 12月22日,有关人士详细解释了有关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欠费要缴滞纳金
沈阳市有关部门近期出台《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滞纳金征收的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从明年开始执行。
根据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参保从欠费第七个月 (含欠费当月)1日开始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
有关人士解释,根据现行的缴费标准(每月285.7元),一旦某灵活就业人员明年前6个月不缴医保费用,那么从7月起,他每天需要缴纳滞纳金3.43元。
政策特别规定,参保的低保户家庭成员、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及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免征滞纳金。
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不用个人垫付
2007年出台的 《沈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城镇居民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必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38元缴纳,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收。参保人员在自然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5.5万时,其超出部分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承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5万元。参保人员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最新出台的《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沈阳市居民大额补充保险结算方式进行了调整。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 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承担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由大额补充保险承保公司与定点医院结算,就医居民无需再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有关人士说,这项新规定是为减轻参保居民负担,使参保居民能够享受到方便快捷的医疗保险服务。
农民工参加居民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目前,外埠人员中只有在沈阳市购买商品房的房主及其在同一户口簿的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可以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最新政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可以参加沈阳市居民医保。新规定指出,从明年1月起,外地户籍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沈阳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人士解释,以前,外地户籍来沈务工人员只能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明年起他们多了一个选择。
明年3月起参保单位当月核定当月缴费
12月22日,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外公布《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业务经办时间的通知》,明年3月起调整沈阳市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业务的经办时间及申报流程。调整涉及参保单位4.8万户,参保人员324万(包括灵活就业人员)。
经办时间调整。从2011年3月起,沈阳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申报时间调整为每月1-15日,遇节假日顺延。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时间同步调整为每月1-15日。
目前,沈阳市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申报时间是每月1-20日。调整后,沈阳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申报时间与地税部门申报时间一致。
参保单位申报流程调整。从2011年3月起,参保单位申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流程调整为当月办理当月的人员增减变动业务,当月核定,当月缴费。而目前的申报流程是当月核定次月,次月缴费。有关人士解释,调整是鉴于目前不少单位人员流动性强,如果当月有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原先的规定单位还须为其缴纳下个月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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