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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可以在市内顺畅转接了


如果在云阳等区县参加了医保的人员,要在万州来就业,就可以把原来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到万州来参保。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重庆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如果流动就业时可以顺畅接续医保关系。据悉,该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农村户籍人员城镇就业

由单位办理职工医保

目前,重庆除了主城是医保市级统筹外,其余区县都是各自区县统筹。而重庆的医保又分城镇职工医保(含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各统筹地区的医保现行规定不一,如果从甲统筹区(县)流动到乙统筹区(县)就业,就要按乙统筹区(县)现行规定参加相应的医保,但两项医保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同时规定要求,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办法规定,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医保和就业地城乡居民医保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跨统筹区流动就业

可转接关系

城镇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医保;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重庆参保人员在市内跨地区和跨险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时,原实际缴费年限要进行累加计算(重复缴费部分不得重复计算)。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在接收地继续有效。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时间,按25%的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跨险种转移的,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医保后,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时间,按50%的比例折算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按 12.5%的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3个月内转医保

原则上不设等待期

流动就业人员转医保,3个月内的,原则上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转移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时,在规定的3个月内正常转移接续,并足额补缴费用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的,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补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转入地中断缴费有关规定执行。

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参保地已建立新的参保关系后,不再享受原参保地医保参保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参保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凭证,并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转入地将为流入人员做好参保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并于受理流动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通过邮寄纸质材料方式调取《参保凭证》(第一联)。为便于及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经办机构间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有关信息或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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