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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流动就业人员医保 可在全国转移接续


  速读-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原就业地同险种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城乡各类流动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但不得同时参加两类医保;-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保关系,应携带《参保(合)凭证》(第三联)、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卡)等证明材料,在3个月内到新参保地登记。

  (天府早报记者 雍兴中 实习生 熊慧)昨日,随着《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实行,我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也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

  《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原就业地同险种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各类流动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但不得同时参加两类医保,也不得重复享受待遇。现在已参加两类医疗保险的(含合)并存在两个医疗保险关系的,待遇享受可延续至今年年底。明年开始,各地就不得再参加两个以上的医疗保险,也不得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现在已经有流动就业人员来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市民在办理转移时,需要携带《参保(合)凭证》(第三联)、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卡)等证明材料,在3个月内到新参保地办理登记手续。剩下的程序,由各地医疗保险关系经办机构负责完成。《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设计,全国统一。流动就业人员提出中止参保关系时,应到原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参保(合)凭证》。

  新闻背景>>>

  200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于 2010年7月1日执行。

  该《办法》旨在实现各类医疗保险跨制度、跨区域的转移接续。按照该《办法》,可跨统筹区转移接续的医保关系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合医疗保险三种。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建立个人账户的,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保经办机构转移。对于农村户籍的参保人员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应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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