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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就业优惠政策期限延长一年


日前,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将去年我市下发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中有关优惠政策期限延长一年,同时调整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人员范围。

延长稳定企业岗位政策执行期限

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将“长府发[2009]14号文件”中规定的“降低四种社会保险费率”“给予三类补贴”等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年底。

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经审批后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延长灵活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期限

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但是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次性延长一年。

2010年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其就业扶持政策期限可一次性延续一年。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如继续留用这部分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以一次性延续一年。

以上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调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人员范围

将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纳入困难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范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等按“长府发[2009]14 号文件”执行。

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即“4050”人员、享受最低社会保障人员和残疾人)就业,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长府发[2009]14号文件”执行。

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认定和延长稳定企业岗位执行期限政策由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负责,咨询电话:85679921。

延长灵活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和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市就业服务局失业处负责,咨询电话:8895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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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0/2010-07-02/118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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