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9日获悉,我省出台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政策,从今年起,全省5万名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实现老有所养。
可享受政策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是指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原城镇上山下乡插队知识青年,返城后一直未经县以上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
按照政策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从 1995年10月1日起至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办理补缴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 20%计算。补缴后,仍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从2010年1月1日起,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实际缴费累计或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其1980年12月31日前原上山下乡插队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可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并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可享受丧葬抚恤费待遇。
据悉,2009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一次性缴费3.25万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一次性缴费1万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次月起可领取每月450元基本养老金,今后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整水平的 60%执行,丧葬抚恤费标准参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标准的60%执行。
若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选择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申请参照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次月开始享受,2010年养老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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