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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可全省“漫游”


  本报讯 (记者张小林)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称,从7月1日起,我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顺畅转移接续。这意味着,参保者只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三种保险的一种,在流动就业的时候,不仅可以接续其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还可以任意转移这三种保险形式。同时规定,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通知》规定,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户籍转移或外出城镇务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转移参加转入地三种保险形式中的任一种,办理转移手续时原则上只转移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转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费用全额划入转入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于户籍变更、转移或重新就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移参加转入地三种保险形式中的任一种,办理转移手续时原则上只转移本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转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费用全额划入转入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按转入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享受转出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转入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或退还本人,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

  因劳动关系终止、其他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转移参加转入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转移手续时原则上只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或将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后,从转移参保(合)的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转移时,原缴费时间要进行累加计算。跨制度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时,将原缴费记录存档,暂不进行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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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0/2010-06-10/116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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