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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延长就业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天山网讯(记者张昕宇报道)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自治区将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

2009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位培训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这些政策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目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下发通知,自治区将这些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

《通知》要求,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通知》还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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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0/2010-06-10/116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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