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11月19日电(记者曹健)为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及方便农民工就医,《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规定,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以在务工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据了解,不少农民工由于长年在城市打工,即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病了也不可能回家乡就医,所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没有城市户口,一些农民工也无法参加务工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参保“两头落空”现象。
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夏将探索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跨制度、跨地区的衔接互通,到2011年实现农民工在全区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出院后即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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