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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拨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2)


社会保险:就业困难人员可获社保补贴

  根据规定,厦门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 “先缴后补”的办法。

  其中,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如下: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人申请社保补贴。经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就业,经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两项的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

  公益岗位: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工资性补贴

  根据规定,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交通协管员、门卫、保洁、保绿等)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工资性补贴。工资性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的50%。每个季度终了后,由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季度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社保补贴或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首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至退休年龄。

  技能鉴定: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根据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首次通过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技能鉴定,取得 《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鉴定机构所在地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其中,初级工职业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元/人、中级工职业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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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0/2009-09-02/112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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